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创新创业教育分会工作规则

2025-10-19 13:24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创新创业教育分会

工作规则

(本办法于2025年10月18日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部治理,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会全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创新创业教育分会,英文译名为:InnovationandEntrepreneurshipEducationBranchofChinaAssociationofHigherEducation,缩写:IEEC。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提出的“政治建会,学术立会,开放兴会,贡献强会”的办会宗旨;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优势,以强化创新创业意识为先导,以传授创新创业知识为重点,以培养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以提升创新创业素质为目标,积极倡导和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大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协作活动,推动我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事业深入普及地开展。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指导下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本会挂靠上海财经大学。秘书处具体设在上海财经大学创业学院,办公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武东路288号创业中心2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

(一)开展研究工作

1.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相关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实践研究;

2.建立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人员信息库;

3.建立相应研究成果数据库,编写创新创业教育教材;

4.编印会刊。

(二)开展交流工作

1.面向全国,积极搭建创新创业教育学术交流平台,举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学术交流活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者研讨会等;

2.建设和运行创业教育分会网站,为分会会员提供网络交流平台;

3.报请批准后,组织开展境内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学术交流。

(三)加强本分会自身建设

1.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

2.为会员提供咨询、成果发布与推广等服务;

3.做好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图书资料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分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授权下,开展会员发展工作。本会会员类型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高等院校、研究所、各类社会团体与企事业单位等。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工作办法;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在线提交入会申请;

(二)寄送纸质申请表至分会秘书处;

(三)经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研究本分会建设和活动的重大事项,对本分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承担本分会发布的科研课题;

(六)优先在本分会组织的会议上介绍经验、发表文章和获得本分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七)要求本分会组织各类咨询、培训和交流活动;

(八)具有申请承办本分会组织的各类会议的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分会工作办法,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执行本分会决议和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并协助本分会组织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定后,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自动降一级。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分会活动或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规划;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次,可由会员单位轮流举办。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单位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审查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定期召开,情况特殊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制定本分会工作计划;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团结合作好;

(二)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声誉;

(三)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厅级以上职务;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每届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推荐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分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根据本分会工作的需要,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及顾问等。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与监事不相互兼任,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各项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包括财务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分会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2000元/年(企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理事单位会费3000元/年(企业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常务理事单位会费5000元/年(企业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万元)。

第二十七条:本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包括日常办公、召开会议、举办展览、学术交流、印刷、宣传、劳务、稿酬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本分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本分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创新创业教育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电话咨询:021-65901302或17721174256(秘书处黄老师,微信同号)
微信公众号:创新创业教育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