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创新创业教育分会管理办法

2020-12-04 13:24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创新创业教育分会

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20年12月3日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本分会名称: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创新创业教育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 英文名称:Branch   of Innovative   and   Entrepreneurial   Education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简称IEEC

第二条:本分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由各高校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全国性学术团体,隶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提出的“学术立会、服务兴会、规范办会、创新强会”的办会宗旨;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优势,以强化创新创业意识为先导,以传授创新创业知识为重点,以培养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以提升创新创业素质为目标,积极倡导和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大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协作活动,推动我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事业深入普及地开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条: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研究工作

1.开展创业教育相关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实践研究;

2.建立全国高校创业教育研究人员信息库

3.建立相应研究成果数据库,编写创业教育教材;

4.编印会刊。

二、开展交流工作

1. 面向全国,积极搭建高等教育创业教育学术交流平台,举办全国高校创业教育高层论坛、全国高校创业教育工作者论坛等;

2.建设和运行创业教育分会网站,为分会会员提供网络交流平台;

3.组织开展境内外高校创业教育学术交流。

三、加强本分会自身建设

1.组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

2.为会员提供咨询、成果发布与推广等服务;

3.做好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图书资料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条:本分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授权下,吸收团体会员。会员包括:高等院校、研究所、各类社会团体与企事业单位等。

条: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工作办法;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在线提交入会申请;

二、寄送纸质申请表至分会秘书处;

三、经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研究本分会建设和活动的重大事项,对本分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承担本分会发布的科研课题;

六、优先在本分会组织的会议上介绍经验、发表文章和获得本分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七、要求本分会组织各类咨询、培训和交流活动;

八、具有申请承办本分会组织的各类会议的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本分会工作办法,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执行本分会决议和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并协助本分会组织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定后,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自动降一级。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分会活动或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分会工作办法者,经本分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员资格。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办法;

五、决定本分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分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条: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可由会员单位轮流举办。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举行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会员大会召开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单位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本分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审查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定期召开,情况特殊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条:本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本分会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的聘任、解职;

五、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分会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团结合作好;

二、在高校创业教育工作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声誉;

三、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厅级以上职务;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

十八条: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推荐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其它重要事项。

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分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本分会工作的需要,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及顾问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分会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2000元/年,理事单位会费3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费5000元/年。

第二十条:本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包括日常办公、召开会议、举办展览、学术交流、印刷、宣传劳务、稿酬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十四:对本分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二十五条:本分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经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十六条: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创新创业分会理事会。